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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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3民初1737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住***。 负责人:孟光,该行行长。 被告:***,该行员工。 被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晓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