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分公司 深圳市合成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深圳市合成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8800194.8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8800194.80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合成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前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569.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4569.65元(已由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深圳市合成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0000元,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56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