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分公司
经济科学出版社
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融汇仁和石景山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经济科学出版社的诉讼请求;判令经济科学出版社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第一,被上诉人经济科学出版社并非涉案《财务管理》的著作权人,且上诉人融汇仁和石景山分公司并非侵权主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第二,上诉人系培训机构,培训为主营业务,培训过程中有专门的讲义,无需盗版书籍。第三,本案可以确定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

被上诉人经济科学出版社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融汇仁和石景山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融汇仁和公司述称,原审被告及上诉人融汇仁和石景山分公司仅提供内部练习册,不出售教材,被上诉人利用员工进行陷阱取证,其证据不应被采信;原审被告可以在管理员工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但原审被告及上诉人没有侵权故意亦无侵权事实,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经济科学出版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石景山分公司立即停止发行经济科学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财务管理》盗版图书;2.判令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石景山分公司共同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10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包括报名取证费466元、购书费30元、律师费5000元、诉讼材料印制费120元);3.判令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石景山分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图书权属查证

《财务管理》封面载“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经济科学出版社”和“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版权页载明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19年3月第1版,ISBN978-7-5218-0383-9,520000字,定价47元。

2019年4月15日,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与经济科学出版社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授权经济科学出版社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立维权权利,期限5年,自涉案图书出版之日起生效。针对上述事实,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于2019年5月13日出具(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820号公证书。

(二)涉案侵权行为事实查证

2019年6月4日,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经济科学出版社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35号冠辉集团楼内8层的仁和会计公司,该委托代理人在上述室内报名参加培训班并缴纳了相关费用,同时取得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在内的书籍两本及《常用会计科目表》两张、缴费单一张。针对上述事实,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于2019年6月10日出具(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1121号公证书。后经济科学出版社委托代理人与融汇仁和石景山分公司的销售人员沟通,将初级会计培训课程变更为中级会计培训课程,石景山分公司销售人员将中级会计教材包括涉案图书《财务管理》在内的三本图书及缴费单快递给经济科学出版社。针对上述事实,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通过电子录像记录并提交了有时间戳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支付宝转账记录打印件、快递收取记录打印件及快递照片打印件、取得的涉案图书实物。经一审当庭勘验,随机抽取页码核对,正版涉案图书封面贴有防伪标识,版权页载有防伪鉴别方法与打击盗版举报热线等,前述封存图书无对应内容,除前述差异外,封存图书的封面、封底及书籍内容均与正版涉案图书一致;前述缴费单载明“中级职称”,加盖“仁和会计石景山校区业务专用章”;账单详情页面载明收款方为融汇仁和公司。

在一审庭审陈述中,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石景山分公司认可前述勘验比对情况,认可前述涉案图书《财务管理》在内的三本图书发行权系经济科学出版社所有,但对前述取证提出质疑,否认前述封存图书系融汇仁和石景山分公司提供,否认缴费单为教材费用:关于封存图书来源,两方曾就此提交种鑫、王晓霞情况说明复印件、劳动合同、电子支付记录打印件等材料主张系员工个人提供,后撤回相关证据,另行提交《仁和会计教育集团处理通报》《仁和会计教育报名登记表》《中级职称(团报)协议书》《关于部分校区教材被查收的警示通知》《关于再次重申加强校区教材管理的通知》用以证明其不提供教材,内部就此明文严禁并明令整改,已经尽到管理责任;关于收款收据,两方称若收款方为融汇仁和公司,则该笔款项应为培训费用,而非书费,并就此提交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银行账户流水。经济科学出版社对前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同时认为若前述自制内部文件属实,则恰好可以证明融汇仁和公司各校区存在发行、销售多种盗版教材并因此被查处的事实。

另查,2019年7月4日,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经济科学出版社等委托,向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昌仁和公司)、融汇仁和公司等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向学员提供盗版书与电子书的侵权行为。

(三)赔偿损失民事责任要素查证

1.涉案图书知名度与市场价值相关情况

正版涉案图书版权页显示印数:000001-150000册。

经济科学出版社对财政部官网所取证的时间戳内容显示:“2019年考试报考人数再创历史新高……其中中级资格160万人”。

经济科学出版社对当当网、京东商城、亚马逊网站图书销量排名网页所取证的时间戳内容显示:2019年6月,涉案图书在当当网财税外贸保险类考试图书销量榜排名第5位;2019年4月至6月期间,在京东商城全部考试类图书销量榜分别排名第4、18、40位;包含涉案图书在内的套装于2019年7月18日15时30分在亚马逊财经与管理类考试图书小时榜排名第25位。

2.被控侵权主体及其关联公司的影响力及涉诉、涉查处等情节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结果显示,融汇仁和公司为荣昌仁和公司独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北京融汇仁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融汇仁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案外人四川荣新仁和会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与融汇仁和公司控制人相同。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张前述企业及其分公司之间均存在关联关系。在庭审陈述中,融汇仁和公司认可荣昌仁和公司系其母公司,认可前述相关主体工商信息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诉争事实无关。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及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网安大队备案情况显示,仁和教育网(域名rhjyw.com)、仁和会计教育网(域名whrhkj.com、rh90.com)主办单位均为荣昌仁和公司。经济科学出版社对仁和会计集团官网(rhjyw.com、whrhkj.com)经营规模介绍网页、仁和会计搜狐号网页文章、大众点评平台仁和会计北京校区评价以及仁和会计获得腾讯教育年度总评榜“2017年度影响力教育品牌”等第三方报道进行了时间戳取证,主张“仁和会计”在全国70多个城市开设近400所直营校区,在会计培训行业影响力大、行业地位领先。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石景山分公司质疑大众点评平台评价真实性,认可前述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诉争事实无关。

2019年,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2019)京0491民初38213号民事判决书,对荣昌仁和公司侵害经济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初级会计实务》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宜作出了认定;作出(2019)京0491民初38214号民事判决书,对荣昌仁和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侵害经济科学出版社书籍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宜作出了认定。另有2016年荣昌仁和公司及其济南相关分公司与经济科学出版社因图书侵权纠纷诉讼和解形成的(2016)鲁01民初1444、1445、1446、1447、1448号民事调解书等。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融汇仁和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北京大兴旧宫分公司、北京昌平第一分公司、北京朝阳第三分公司分别因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其他非法出版物(分别包括《会计》《中级会计实务》等图书)被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出具(京)文执罚[2019]第10139、5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京)文执罚[2018]第50056、5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2019年6月28日,河北省三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经举报扣押融汇仁和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初级会计实务》等,经济科学出版社出具出版物认定函等,认定扣押物品清单中前述图书为非法出版物。2019年,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文化局、洪山区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执法部门对荣昌仁和公司及仁和会计教育(地大校区分店)等处进行抽样取证检查,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出版物认定函与照片打印件等,主张在荣昌仁和公司各校区查处大量非法出版物。另有2018年9月7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分别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文化体育局出具出版物认定函,认定取样图书中《初级会计实务》(2018)等为非法出版物。2019年11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双综(文旅)物单(2019)第394号物品清单(编号“0001104”),物品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等,载明当事人为四川荣新仁和会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当事人(签名及日期)”处载李淑华签名。同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分别出具出版物认定函,认定取样图书为非法出版物。

经济科学出版社另提交若干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的案外取证公证书和微信聊天记录录屏视频,与前述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并用以证明“仁和会计”在全国多个校区发行盗版会计教材,主张融汇仁和公司及其分公司、关联公司多次侵权、重复侵权及变相重复侵权,侵权情节严重。

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石景山分公司对前述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提出异议,对前述视频证据不予认可:针对前述诉讼材料,提交2019年至2020年期间经济科学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十五案的撤诉裁定书作为反证,主张经济科学出版社滥诉;针对行政处罚材料,主张其通过本次诉讼才知晓,相应罚款均为个人缴纳,行政处罚相对人均为个人而非公司,提交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5月22日出具的双综(文旅)决告字[2019]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作为反证,认可前述“李淑华”为其关联公司员工,但表示其中所载“李淑华:你(单位)因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证明与公司无关;针对视频证据,主张已就融汇仁和公司北京大兴旧宫分公司员工假章事宜进行刑事报案,并就此提交受案回执。经济科学出版社对其所述及相关证据均不予认可。

3.合理开支

关于合理开支,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以下票据作为佐证:金额为1400元的报名取证费支付宝转账账单详情截图一张,明确因取证涉及三本图书,故在本案中分摊主张报名取证费466元;金额为90元的购书费微信转账截图一张,涉及三本图书,故在本案中分摊主张购书费30元;金额为990元、服务名称为“*设计服务*打印、复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及金额为133元、服务名称为“信息化学品*光盘”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张,因诉讼材料印制费用涉及6案,故在本案中分摊主张打印费120元。就律师费,经济科学出版社未提交证据在案佐证。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石景山分公司对此均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涉案图书、(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820号公证书、电子录像及取证图书、快递底单、缴费单、打印费发票、光盘费发票、时间戳证据若干、参考案件诉讼材料、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仁和会计教育集团文件等证据材料与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依据涉案图书署名及《版权许可备忘录》,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授权取得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及维权权利。前述授权尚在有效保护期限内,经济科学出版社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依据有时间戳记载的取证过程及取证图书与当庭核验情况,融汇仁和石景山分公司向学员提供了取证图书,且经比对,取证图书内容与涉案图书内容一致,但封面防伪标识、版权页与正版涉案图书存在差异。融汇仁和公司及融汇仁和石景山分公司未就其所抗辩之未提供、他人提供等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亦未提交其合法来源凭证,一审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认定融汇仁和石景山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向学员提供了盗版涉案图书,侵犯了经济科学出版社对于涉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融汇仁和公司应一并与融汇仁和石景山分公司就上述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无涉案侵权行为所致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的直接证据在案佐证。双方关于是否存在关联公司多次、重复侵权问题存在争议且尽力举证。就此,一审法院认为,自侵权行为之重复性看,融汇仁和公司之多分支机构、关联公司,多次因非法出版物问题涉诉或被行政查处,其中明确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或行政违法行为亦不在少数;自主体专业程度上看,融汇仁和公司系从事会计资格考试培训的专业机构,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相关教材、图书等应为其从事培训之所需,其理应对图书正版与否具备较高的辨别能力,理应知晓涉案图书之市场价值,且应就使用正版图书承担适当的社会责任。综合以上主观过错情节认定,同时考量涉案图书的字数、定价、权利基础以及教材适用期限与知名度、侵权方式和经营范围等,一审法院对经济科学出版社所主张赔偿经济损失数额在法定范围内予以酌定调整、部分支持。关于合理开支部分,取证、报名、印制诉讼材料事实存在且有相关票据佐证,当事人主张分摊数额合理,一审法院对报名取证费、购书费和诉讼材料费用予以全额支持;律师费部分,经济科学出版社未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考虑其委托律师代理关联案件出庭诉讼的事实,酌定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经济科学出版社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财务管理》专有出版权的行为;二、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83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88000元;三、驳回经济科学出版社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了本院(2020)京73民终3237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8040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222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等,以证明上诉人在销售培训课程的同时也销售相关书籍,被上诉人没有能力在全国各地进行陷阱取证,本案取证过程合法合规。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一审提交证据、被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融汇仁和石景山分公司是否实施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侵权行为、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和合理支出的费用是否适当。

第一,关于上诉人融汇仁和石景山分公司是否实施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侵权行为以及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依据涉案《财务管理》署名及《版权许可备忘录》的相关内容,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授权取得涉案《财务管理》的专有出版权及维权权利,该授权尚在有效期限内。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亦认可被上诉人享有涉案《财务管理》的专有出版权。

根据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的公证书记载,公证封存的图书系从仁和会计北京石景山分校区处购得,虽然公证图书的封面、封底及书籍内容与正版涉案图书一致,但缺少标识,版权页缺少防伪鉴别方法及打击盗版举报热线等内容,故可以认定公证封存的图书构成盗版教材,故融汇仁和石景山分公司实施了涉案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上诉人提出其没有实施涉案行为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被告提出公证书系被上诉人通过陷阱取证方式获得,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就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和合理支出的费用是否适当问题。

本案中,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涉案图书的单价为47元,在无法查明涉案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书的类型、价值、知名度,融汇仁和石景山分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的财产保全等相关票据,考虑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出庭诉讼等因素,认定的合理支出数额亦无不当,上诉人融汇仁和石景山分公司关于一审判决认定赔偿数额过高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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