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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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宏宇箱包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新和鼎箱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宏宇箱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新和鼎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32685元;2、判令被告新和鼎公司自2020年12月1日起以408429.70元为基数,按LPR年利率3.85%计算支付原告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至2021年6月10日(162天)止的利息6979元;3、判令被告新和鼎公司自2021年6月11日起以532685元为基数,按LPR年利率3.85%计算支付原告的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签订《委托外加工协议书》,被告委托原告订制加工箱包用配件产品,按批次验收入库财务核实后付清货款。被告自2020年1月起形成压款欠账,依据双方对账单确认,截止2020年11月,被告共欠原告货款金额408429.70元。原告供货持续到2021年1月,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被告共签收到原告价值124255.3元的货物,但被告未按约定按月对账核实,货款也未支付。截止原告起诉日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532685元。上述欠款远超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即不履行对账约定,也不支付已对账核实的货款,显然在逃避合同之债的履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新和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新和鼎公司(甲方)于2019年12月22日与宏宇箱包公司(乙方)签订了《委托外加工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产品,加工数量、款式标准、质量要求由甲方确认提供,价格双方协商确定。后宏宇箱包公司依约制作产品提供给新和鼎公司,截止2020年11月底,新和鼎公司尚欠宏宇箱包公司货款408429.70元。2020年12月-2021年1月期间,宏宇箱包公司继续为新和鼎公司制作产品,货款金额为124255.3元。上述货款共计532685元,新和鼎公司均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委托外加工协议书》、报价单、对账单、送货单、庭审笔录等载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的具体要求,使用自己的原材料,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劳力等制作出特定成品,被告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双方之间的定作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已履行了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被告应及时支付相应的报酬,其未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应支付货款532685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不超过法律规定,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立案时系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未尽准当,本院调整为定作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及相关证据行使抗辩的权利,亦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新和鼎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安徽宏宇箱包实业有限公司货款532685元及利息6979元,另以5326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苏州新和鼎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