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肖**、文**共同偿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63774.14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5月18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 二、被告肖**、梁**、肖**、肖**、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28.5元,由被告肖**、文**、肖**、梁**、肖**、肖**、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57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21××××1416,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