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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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32,686.69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陪护床费260元;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1,000元;

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邮寄费40元;

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辅助器具费674.5元;

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费1,000元;

八、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电动车损失500元;

九、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误工费15,125元;

十、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护理费5,632元;

十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伤残赔偿金74,684元;

十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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