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南宁道明经贸有限公司 南宁泰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德保泰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宁道明经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500000元; 二、被告南宁道明经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20年5月15日止,利息为1258177.19元、复利为221602.28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500000元为基数,按编号为172602150902822《广西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付】; 三、为实现上述债务,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广西德保泰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坐落于德保县城关镇云山大道财富广场5-5-1、5××2号商铺(德房权证德字第1××3号、德房权证德字第1××4号),有权对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6638元,由被告南宁道明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