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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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金海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滑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金海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工资款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3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