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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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祥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5民初1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5民初1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宋**、刘**支付工程款507304.08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507304.0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宋**、刘**支付停工损失费32690.85元; 五、河南祥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三、四项付款义务及张**负担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应在2881789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六、驳回宋**和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张**、河南祥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693元,保全费5000元,宋**、刘**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5元、保全费1686元,张**负担案件受理费9688元、保全费3314元。鉴定费142000元,宋**、刘**负担59611.38元,张**负担82388.6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5998元,宋**、刘**负担36310元,张**负担96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