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开封市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一审中虽提供了施工合同和施工资料,但未提供双方对案涉工程的结算证明。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未结算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造价认定应付工程款不当,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1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开封市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