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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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乾凯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乾凯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货款及保证金272650元。 二、驳回原告黄**对被告刘**、刘**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0元,由被告河北乾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