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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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210645.81元;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偿还代垫款项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210645.8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9年8月7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代垫款项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355元,财产保全费1657元,两项共计4012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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