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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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市第三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3916.02元、后续治疗费1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00元,计77316.02元中的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2996元、误工费25992元、交通费600元、伤残赔偿金7468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901.6元、辅助器具费650元,计131823.6元中的11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不足部分67316.02元中的70%即47121.2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不足部分21823.6元中的70%即15276.5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明英鉴定费2440元中的70%即1708元、复印费16元中的70%即11.2元,合计64116.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共计184116.9元,如果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990元,由原告负担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