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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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42000元,支付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150%计算;扣减已支付的利息4446.9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复利; 二、被告陈**对被告刘**所欠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在最高额债权55500元内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90元,共计1015元,由被告刘**、陈贵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