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各项经济损失60318.1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由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18
发布日期 2022-01-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