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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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各项经济损失60318.1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由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