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葛市长新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法库县非金属综合矿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法库县非金属综合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粘土货款223921.0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3741.04元(以223921.0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29日,按年利率12%计算及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3年以来,长期销售给被告粘土,经2019年9月9日原、被告对账,截止至2019年8月30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23921.01元,有《询证函》为证。被告至今未清偿货款223921.01元。为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裁决。

被告长葛市长新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粘土,2019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询证函,主要内容为:致:长葛市长新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我单位正在进行清产核算,为了能够准确、真实地反映我单位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金额,根据我单位的账簿记录,与贵公司核对往来账款金额,如与贵公司的记录相同,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及须加说明事项”祥为指证。回函请寄至“法库县非金属综合矿—张望收”地址:辽宁省法库县包家屯镇前辛秋村,邮编:110415,电话:024—871××××2,136××××3217,截止日期:2019.08.30,贵公司欠:453235.77,谢谢您的合作,法库县非金属综合矿,2019年9月9日。被告收函后,在“数据不符须加说明事项”栏内写明:“按我厂应付款账面显示金额为223921.01元,计:贰拾贰万叁仟玖佰贰拾壹元零壹分,加盖长葛市长新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公章。”该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粘土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回函确认欠原告粘土款223921.01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将欠款给付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对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利息有过约定,原告主张以223921.0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29日,按年利率12%计算及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原告起诉后,被告仍未给付欠款,被告应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确定为以223921.01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1年10月27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葛市长新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法库县非金属综合矿粘土款223921.0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23921.0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1年10月27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法库县非金属综合矿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6元,减半收取计2733元,原告法库县非金属综合矿已预交,由被告长葛市长新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2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法库县非金属综合矿负担519元,应予退还22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3
发布日期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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