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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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鹤山市七翁井山泉水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山市七翁井山泉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19128.0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9128.0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5.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鹤山市七翁井山泉水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鹤山市七翁井山泉水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215.82元,由被告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