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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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濮阳市恒兴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将被申请人濮阳市恒兴商贸有限公司的坐落于濮阳县城关镇书香华府008幢103号、104号、105号、106号的商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价值4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抵押、过户及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