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鑫进裕建材有限公司
天津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伦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首建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京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偿付票据款11万元及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京建公司持有出票人为北京恒云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云盛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8月20日,金额为11万元。该笔承兑汇票系京建公司背书转让所得。汇票到期后,京建公司向恒云盛公司提示付款被拒。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京建公司有权向票据的背书人京伦公司、京首建公司、鑫进裕公司进行追索。为维护京建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京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出票人为恒云盛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涉案票据的出票人为恒云盛公司。经询问,京建公司并不选择将恒云盛公司列为本案被告,故本案纠纷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故京伦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京伦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京伦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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