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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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贝可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192民初5718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