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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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博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易极付科技有限公司 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易一汇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有限合伙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博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易极付科技有限公司、熊**名下银行存款15195238.19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易一汇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宁波易一汇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