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博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易极付科技有限公司
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易一汇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有限合伙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博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易极付科技有限公司、熊**名下银行存款15195238.19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易一汇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宁波易一汇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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