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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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宝亮亿星新能源有限公司 天津宝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苏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宝亮亿星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25日,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邮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共计增加9,129,472元。增加诉讼请求后,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2,928,090元。依据法发[2015]7号,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内蒙古宝亮亿星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一审原告,其无权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对其管辖权异议应当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内蒙古宝亮亿星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9民初5471号之五民事裁定; 二、对内蒙古宝亮亿星新能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予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