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饭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衢州饭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衢州饭店有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衢州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量履约保证金和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合计36万元; 第二、三项相抵,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衢州饭店有限公司64万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衢州饭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衢州饭店有限公司负担16000元,由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00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5040元,由衢州饭店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由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