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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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许昌智鑫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智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瑞安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昌智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947828.45元、罚息(截至2021年3月1日尚欠罚息421799.19元,2021年3月1日之后的罚息以本金947828.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825%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智鑫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对被告高*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州市中原区(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务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南瑞安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朱**、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李**、段*对借款本金947828.45元及罚息(截至2021年3月1日尚欠罚息314287.24元,2021年3月1日之后的罚息以本金947828.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45%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64元,由被告许昌智鑫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瑞安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朱**、高*、李**、段*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