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丽水市晶艺饰品有限公司 丽水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晶艺水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丽水市晶艺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丽水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人民币3200000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25日起按照主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丽水市晶艺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20000元; 三、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房产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丽水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20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湖北晶艺水晶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丽水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640元,减半收取16320元,由被告丽水市晶艺饰品有限公司、湖北晶艺水晶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50元,由原告丽水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