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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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3月6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00708.04元、利息11802.61元,以及从2021年3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负担25元,被告王**负担13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