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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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绿瑞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昭阳和牧场广告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绿瑞置业的账户一、账户二、账户三、账户四、账户五、账户六均已全部足额冻结314415.26元,属于超额冻结,应当解除对超额部分财产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绿瑞置业的银行存款314415.26元(户名:佛山市高明绿瑞置业有限公司,账号:4405××××073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绿瑞置业的银行存款314415.26元(户名:佛山市高明绿瑞置业有限公司,账号:4405××××067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绿瑞置业的银行存款314415.26元(户名:佛山市高明绿瑞置业有限公司,账号:6275××××0364,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绿瑞置业的银行存款314415.26元(户名:佛山市高明绿瑞置业有限公司,账号:7367××××677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绿瑞置业的银行存款314415.26元(户名:佛山市高明绿瑞置业有限公司,账号:7211××××6560,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