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晋江市梅岭姚元伟箱包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共计116525.20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杨**、晋江市梅岭***箱包经营部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杨**、晋江市梅岭***箱包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75元,由原告负担243元,三被告负担13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2
发布日期 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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