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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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交通事故赔偿款227074.8元并支付鉴定费1600元,共计228674.8元; 二、驳回原告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账号4078××××9450;开户行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开户名晋江市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649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3249元,由原告陈**负担88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负担2365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