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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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禹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慎**、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9万元为基数,2019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0日借款期间,按月息9.6‰计算;从2021年11月1日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罚息按月息14.4‰计算;已支付的9.99元利息应当予以扣除) 二、被告李**、时**、霍**、任**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50元,由被告慎**、李**、李**、时**、霍**、任**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