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慎**、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9万元为基数,2019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0日借款期间,按月息9.6‰计算;从2021年11月1日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罚息按月息14.4‰计算;已支付的9.99元利息应当予以扣除)

二、被告李**、时**、霍**、任**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50元,由被告慎**、李**、李**、时**、霍**、任**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2-01-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