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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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9)豫0122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原审被告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500万元及代偿利息344065.95元并支付代偿款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财产有偿使用费(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财产有偿使用费总计以代偿款本息合计5,344,065.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撤销本院(2019)豫0122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原审被告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韩**、赵*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审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08元,减半收取24,604元,由被告冉**、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韩**、赵*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同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