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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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科技发展分公司 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优科新能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及理由: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优科新能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且另案北京北方奇德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诉优科新能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合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浙江大有杭州分公司(供方)与优科新能源公司(需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如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即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由优科新能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签订前述合同时优科新能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优科新能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而另案管辖法院不影响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故优科新能源公司所持应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优科新能源关于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2-01-12 |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