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悦芯广告有限公司
杭州须尽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上海悦芯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约返还原告人民币314,26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利息计算主张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计算方式以314,260元为基数、按2021年8月公布的银行行业贷款利率LPR计算);2、判令本案的保全费、律师费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3月3日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为其代理的广告主“澳佳宝”提供快手直播服务,由原告支付预付款333,300元,被告提供相应的直播服务。但由于被告在约定的直播时间内并未完成原合同约定的指标,构成严重违约,因此双方经协商,于2021年5月25日签订了《服务协议之终止合作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实际应退还314,260元至原告账户。但是被告对补充协议的履行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原告人员联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庞瑶,其只是在2021年6月30日称让其他员工聊一下退还比例,此后再无联系。综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杭州须尽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但庭后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并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须尽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悦芯广告有限公司款项314,260元;

二、被告杭州须尽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悦芯广告有限公司以314,26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杭州须尽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悦芯广告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4元,减半收取计3,0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91元,两项合计5,173元,由被告杭州须尽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2021-12-01
发布日期 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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