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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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清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舞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舞阳清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各项损失2000元。 二、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舞阳清尘 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各项损失4345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