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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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普兰泰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杨凌良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杨凌良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虽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管辖,但约定内容为“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此约定,上诉人起诉时,可由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而被上诉人起诉时,则又由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即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并不确定,属约定不明,故应按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而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履行地也为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故本案应依法由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227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销售合同》第十七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协调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普兰泰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故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