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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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货款292000元,并赔偿原告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以29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9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60元,减半收取计2980元,由被告刘**、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