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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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叶县中信装饰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叶县遵化店镇石灰厂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叶县中信装饰部工程款18040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8040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8元,减半收取1954元,由被告叶县遵化店镇石灰厂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2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