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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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卡号为62×××35信用卡欠款51264.45元; 二、被告温**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卡号为62×××69信用卡欠款12705.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被告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