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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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蓝宝氟业有限公司 嵩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嵩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73215.3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嵩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2073215.36元的违约金(利息),自2021年3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对于本判决第一、二项被告***所负款项,被告洛阳蓝宝氟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洛阳蓝宝氟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嵩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9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洛阳蓝宝氟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