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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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9968.3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0.556%计算至2020年12月29日;自2020年12月30日起按照超期年利率15.834%计算至2021年4月16日;2021年4月17日以后的利息以159968.3元为基数按照超期年利率15.83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30964.27元); 二、被告马**、葛**、孙**对上述判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01元,由被告张**、马**、葛**、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