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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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彤耀建材有限公司 洛阳天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水支行 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洛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天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990000元、利息2076525.16元,本息合计12066525.16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 二、被告洛阳天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990000元的利息,从2021年10月11日起按照逾期月利率13.8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洛阳彤耀建材有限公司、訾**、侯**对以上款项与被告洛阳天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00元,由被告洛阳天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彤耀建材有限公司、訾**、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