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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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营销服务部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义县洪顺运输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9)辽0727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第五、六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9)辽0727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被上诉人***39304.89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轮椅气垫床费用),赔付被上诉人***31011.73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被上诉人***医疗费45361.28元,赔付被上诉人***医疗费15312.06元; 四、被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被上诉人***39304.89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轮椅气垫床费用),赔付被上诉人***31011.73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被上诉人***医疗费9720.27元,赔付被上诉人***医疗费3281.16元; 五、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被上诉人***39304.89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轮椅气垫床费用),赔付被上诉人***31011.73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伤残赔偿金); 六、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被上诉人***3930.49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轮椅气垫床费用),赔付被上诉人***3101.18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伤残赔偿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08元,被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负担469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负担469元,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营销服务部负担104.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