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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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构林镇魏集白杨树面粉厂 邓州市白杨面粉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邓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邓州市白杨面粉有限公司、邓州市构林镇魏集白杨树面粉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欠款105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欠款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8厘自2019年1月3日起计至款付清之日止,55000元欠款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8厘自2019年3月8日起计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邓州市白杨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欠款245000元及利息(其中160000元欠款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8厘自2019年4月12日起计至款付清之日止,85000元欠款按双方约定的月息8厘自2019年5月30日起计至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邓州市白杨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欠款10902元; 四、被告***在未实际出资的720万元范围内、被告***在未实际出资的18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中被告邓州市白杨面粉有限公司承担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它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6714元,由被告邓州市白杨面粉有限公司负担4767元,被告***负担19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