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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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润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鄢陵县锦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 鄢陵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鄢陵县锦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借款本金2705000元,利息19176.25元、罚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从2020年11月13日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以本金2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从2021年4月1日计算至2021年7月1日;以本金2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从2021年7月2日计算至2021年11月2日;以本金2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从2021年7月2日计算至2021年11月2日,之后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70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付利息19176.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自2020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利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润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彭**、郑**、崔**、谢**、王**、张**、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18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