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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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10日的物业管理费336.79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舒**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