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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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禹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尹**、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299683.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99683.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6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按月利率9.3‰计算,自2021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3.9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136.25元); 二、被告郭**、余**、谢**、余**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22元,由被告尹**、郭**负担,被告郭**、余**、谢**、余**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