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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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明城支行 佛山市蓝海石英石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蓝海石英石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明城支行偿付借款本金4380464.13元、罚息357856.07元合共4738320.2元;以1380464.13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5%加收50%计算罚息;以30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年利率5.655%加收50%计算罚息给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明城支行; 二、被告佛山市蓝海石英石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明城支行偿付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区**、***、***、姚**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共同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5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蓝海石英石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温**对在清理放弃部分遗产的范围内协助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明城支行清偿被继承人温国雄连带清偿本案所负的债务(包括: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且在继承其它遗产(放弃继承部分以外)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温国雄连带清偿本案所负的债务(包括: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五、驳回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明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01元,减半收取计2130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6300.5元(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明城支行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蓝海石英石材有限公司、区**、***、***、姚**负担。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明城支行多预交的26300.5元,由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明城支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佛山市蓝海石英石材有限公司、区**、***、***、姚**负担的26300.5元,由被告佛山市蓝海石英石材有限公司、区**、***、***、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