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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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广镁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盛邦木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盛邦木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广镁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33317.5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21年8月20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货款本金33317.5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佛山市盛邦木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广镁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7.95元,财产保全费578.36元,合共1176.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6.31元,两被告共同负担67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多预交的诉讼费67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