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诸城市盛大水暖器材安装队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诸城市盛大水暖器材安装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诸城市皇华镇白粉子沟社区下康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给原告诸城市盛大水暖器材安装队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款27685元,按当时合同签订违约金10000元,共计3768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诸城市皇华镇白粉子沟社区下康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06年11月2日诸城市盛大水暖器材安装队与诸城市皇华镇白粉子沟社区下康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合同,安装自来水工程合同价款102000元,安装工期自2006年11月3日至11月23日结束,该工程按期安装结束,经市水利局、镇政府、村委会验收合格。二:2007年11月12日人为破坏割断水泵电缆线造成水泵与配电盘烧毁,按合同签订内容中的人为破坏不在保修范围内,因此花费维修水泵、配件、人工费1185元。三:按当时合同签订违约金10000元。四:诸城市皇华镇白粉子沟社区下康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来水工程款:合同价102000元、维修费1185元、违约金10000元,共合款113185元未付,共付款:75500.00元;五:尚欠37685元至今未付,经每年多次催要欠款,诸城市皇华镇白粉子沟社区下康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暂时无钱支付为理由,诸城市盛大水暖器材安装队因考虑到双方系业务关系,想以最大诚意希望协商解决,诸城市皇华镇白粉子沟社区下康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且一拖再拖。

诸城市皇华镇白粉子沟社区下康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辩称,安装自来水工程是由原告施工完成的无异议,欠款数额中的违约金10000元不认可;原告所主张的维修水泵、配件、人工费1185元的没有在村集体的账务上,代表人也并不知情。尚欠工程费26500元认可,被告现无款支付,要求延期付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06年11月2日原告作为乙方,诸城市皇华镇上康岭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双方签订自来水安装合同,约定由在甲方提供的场地打井一眼,直径1.5米,深3米,下水泥管,安装自来水150户,(注:安装不足150户乙方不退任何工程款,如超出150户甲方不补任何工程款。)使用无毒无味符合国家标准的PVC管材、主管75毫米、50毫米、入户20毫米、配套水表、3吨压力罐等安装材料,负责由井开始安装到户,每户一个出水阀为止。挖掘机开挖主管道。入户沟由甲方负责。安装自来水工程合同价款102000元,一年内付清所有工程款,安装工期自2006年11月3日至2006年11月23日结束,合同同时约定“双方都要信守合同,不得违约,如有违约,罚违约金10000元”。原告对工程进行了施工,工程于2006年12月3日移交,经诸城市皇华镇上康岭村民委员会验收合格。后甲方共付工程款75500元(2006年11月9日付10000元;2006年12月19日付30000元;2007年8月17日付33100元;2008年付2400元),尚欠工程款26500元未付。案涉工程因电缆遭挖断,原告于2007年7月12日支出维修费1121元。

本院认为,被告经批准成立后,承继诸城市皇华镇上康岭村民委员会的债权债务。本案工程,现欠原告工程款26500元未付,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所支出的维修费1121元不在保修范围内,亦应由被告支付;诸城市皇华镇上康岭村民委员会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原告按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10000元,根据违约付款数额、时间,原告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26500元、维修费1121元、违约金10000元,共计37621元。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诸城市皇华镇白粉子沟社区下康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原告诸城盛大水暖器材安装队工程款26500元、维修费1121元、违约金10000元,共计376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诸城盛大水暖器材安装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计371元,由被告诸城市皇华镇白粉子沟社区下康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1
发布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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