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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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计算至2021年4月17日利息为5758.93元,之后的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原告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的被告马**、高*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圣城街南朝阳组团10号楼3单元502房屋和土地〔抵押登记证号:鲁(2020)寿光市不动产证明第0××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8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478元,由被告马**、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